前员工爆料,华熙生物回应已有调查结论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7324阅读 2025-07-27 12:15

近日,一名自称华熙生物(688363.SH)前员工的李姓人士在网络平台称,华熙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财务造假等行为,引发广泛关注。对此,华熙生物发布声明回击,称该人士曾有职务侵占行为并已报警。第一财经联系到事件双方,得到关于此事的最新回应。

7月26日,华熙生物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网络不实信息的严正声明》。声明称,有网络平台用户发布严重不实信息,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该信息发布者李某曾任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事发前在华熙工作18个月。2018年,李某骗取本应支付给券商的900万元,涉职务侵占。华熙昕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为减轻罪责,李某向公司写下了道歉信。

当日,第一财经联系到李姓人士,他表示华熙生物的声明并未反驳他提出的关于“财务造假”的指控,且有关他“职务侵占”的说法是诬陷。谈及网上爆料的动机,他称“发现他们财务造假,不配合他们继续隐瞒,所以就诬陷我职务侵占,所以我要举报”。

李姓人士针对华熙生物的“举报”主要围绕华熙昕宇展开,包括华熙昕宇隐瞒了代持锦州银行3000万股的事实、欺诈发行债券及2017年虚构营业收入及虚增销售费用等。资料显示,截至2025年一季报,华熙昕宇持有华熙生物2.835亿股,持股比例为58.86%。

针对上述情况,第一财经向华熙生物求证,相关负责人回应称,2019年公司IPO审核过程中李某就已举报过,当时核查发现指控不实,招股书中也披露过相关内容。

关于华熙昕宇发债问题,第一财经查阅华熙生物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现,华熙昕宇于2017年5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并于2017年12月完成发行。在可交换债券发行过程中,华熙昕宇按规定提交未经审计的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因2017年上半年签署的多份协议及相关活动在下半年终止执行,华熙昕宇根据实际业务调整情况,在下半年冲回部分原确认的成本费用。华熙昕宇已根据2017年各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规在年度终了后进行了汇算清缴。2020年2月,北京证监局对华熙昕宇出具警示函,称其在《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披露的2017年上半年财务数据中,成本费用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李姓人士称该警示函源于他的举报,“只是给出了部分证据给证监会”。

关于锦州银行代持问题,李某发布的信息称,锦州银行(00416.HK)于2015年12月香港IPO时,华熙昕宇报送和披露的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隐瞒了代持3000万股的事实,并向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作出了虚假的未代持承诺。而根据华熙生物招股说明书,华熙昕宇曾于2009年12月出资1亿元认购某公司5000万股新增股份,均由华熙昕宇实际出资,其中出资4000万元对应的2000万股某公司股份为华熙昕宇实际持有,出资6000万元对应的3000万股该公司股份为华熙昕宇代他人持有。该公司于2015年在境外资本市场完成上市,华熙昕宇在2017年7月将名下5000万股该公司股份完成全部对外转让并最终解除代持关系。华熙生物在招股书中称,该公司于2015年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涉及华熙昕宇相关信息的披露。华熙昕宇作为该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的小股东,不属于前十大股东,未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不属于该公司境外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此外,华熙生物关联方曾因锦州银行股份代持纠纷陷入诉讼,并被裁判文书网披露。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许新升曾实际控制北京生物产业孵化基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五棵松项目。2005年6月20日,许新升签订协议书将五棵松项目转让给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补偿费为1亿元。华熙国际集团向许新升支付了4000万元。2009年11月,由于许新升、华熙国际双方均有意入资锦州银行,双方商定由华熙昕宇与许新升实际控制子公司黑天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锦州银行共同入资10000万元以取得锦州银行5000万股股份,其中黑天鹅创投持有的3000万股股份委托华熙昕宇代持。华熙昕宇与黑天鹅创投就3000万股委托持股事项于2009年11月16日签署《委托持股协议》。就黑天鹅创投实际持有的3000万股的出资金额6000万元,各方口头约定以华熙国际应向许新升支付的6000万元抵作黑天鹅创投应向华熙昕宇支付的锦州银行6000万元出资款。但后来双方对该冲抵支付安排存有争议,许新升将华熙国际集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华熙国际立即向许新升支付转让补偿费6000万元及利息损失,但许新升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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