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6411阅读 2025-07-29 14:12

根据内蒙古证监局在2025年7月29日发布的公告,丹化科技(600844)及相关人员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具体情况是,丹化科技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丹化醋酐有限公司持有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39.4737%的股权,其他股东也持有相应股权。

2022年11月14日,江苏丹化集团有限公司(时为丹化科技控股股东)以3200万元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济宁金丹21.0526%股权,而丹化醋酐和恒立化工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信息。

公告指出,丹化科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李国方(时任董事长)、成国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蒋勇飞(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局报送书面报告,且该措施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若对该措施不服,公司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来源:财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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