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交流会董秘泄信息,最新回应出炉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1046阅读 2025-10-22 12:14

Ai快讯 10月2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悉,2024年11月19日,光华科技董事会秘书杨某在参与某券商分析师组织的线上交流会议时,向参会人员透露公司硫化锂产能、2024年预计业绩等经营、财务方面未公开信息,部分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光华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直至相关信息网络传播后,才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告》进行披露及澄清。

广东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杨某未按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光华科技及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高度重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日,光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严格按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深交所也下发监管函。监管函指出,光华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8条规定。杨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该规则第1.4条、第2.2.8条、第4.4.2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AI撰文,仅供参考)

来源:瑞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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