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4审!中山证券连带责任大幅下调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897阅读 2025-10-28 07:34

Ai快讯 近日,锦龙股份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需对北极皓天2700万元债务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支付赔偿金810万元。

该诉讼源于中山证券承销的“13北皓天”私募债业务。2009年12月,北极皓天注册成立,为解决融资问题,2012年计划发行私募债券,聘请中山证券为承销商。2013年,北极皓天在未建成投产、纳税为零的情况下,通过提交虚假审计与纳税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备案规模1亿元,实际发行金额9400万元。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购2700万元,北极皓天法定代表人分别以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虚假认购700万元,以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虚假认购6000万元,认购完成后随即归还,该债券最终仅募集到嘉实资本认购的资金。

债券本金到期前三个月,即在前两年利息未支付的情况下,嘉实资本与中金创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金创新以2635万元受让面值2700万元的债券。2016年9月债券到期,北极皓天未按约定支付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

2017年7月,中金创新多次追债无果后,将北极皓天、中山证券等告上法庭。

2021年,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一是北极皓天向中金创新赔偿3294万元及利息,扣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退赔部分;二是中山证券等对全部债务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责任;三是驳回中金创新其他诉讼请求。中山证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2年5月,江苏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金创新起诉。中金创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撤销江苏高院二审判决,要求其再次审理。两年多审理后,江苏高院判决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

2025年,江苏高院终审判决,撤销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债权27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佳业等对北极皓天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中金创新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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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撰文,仅供参考)

来源:瑞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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