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董事诉撤销决议,提名权纷争起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5499阅读 2026-01-03 20:18

Ai快讯 12月31日晚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银江”或“公司”)发布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起诉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彭小勇诉请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彭小勇称,上海元卓逸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江集团”)签订系列协议,获得相应股份表决权及过半数董事提名权,并依法提交董事提名材料。但ST银江董事会通过存在程序瑕疵的方式剥夺其提名权,相关决议公告未完整披露反对理由,违反信息披露原则。

对此,银江科技集团已函告公司,否认授权第三方行使表决权及相关股权变动计划。目前,该案已立案但尚未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浙0106民初26482号的案卷材料,法院已受理彭小勇诉请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一案。

原告彭小勇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持有公司100股股份。根据上海元卓与银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系列协议,上海元卓在向银江集团提供借款后,获得其所持银江技术5.3%股份的表决权,银江集团剩余5%股份需与上海元卓保持一致行动。此外,上海元卓还获得对银江技术过半数董事席位的提名权。

作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上海元卓按规定向银江技术董事会送达董事提名材料,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但银江技术董事会在明知上海元卓有提名权的情况下,通过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剥夺其提名权,决议内容未包含上海元卓提名的人选。案涉董事会决议公告也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原告反对理由,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侵害上海元卓股东权益、提名权以及中小股东知情权。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被告所作出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上均违反法律及章程,且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严重瑕疵、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应予撤销。

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业绩方面,10月28日,ST银江公布2025年三季报。公司营业收入为1.31亿元,同比下降76.0%;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1.67亿元变为亏损5.44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1.68亿元变为亏损5.47亿元;经营现金流净额为 -2115万元,同比增长83.8%;EPS为 -0.684元。

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916万元,同比下降69.3%;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9876万元变为亏损2.23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9951万元变为亏损2.23亿元;EPS为 -0.2801元。

截至三季度末,公司总资产51.16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3.6%;归母净资产为26.77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6.9%。

公司主要从事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支持,涵盖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报告指出,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去年同期显著下降,主要因工程项目施工资金紧张,导致项目结转收入减少。

此外,公司面临与京东金融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纠纷,导致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被司法冻结。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33亿元,与实际被司法冻结金额相同。

(AI撰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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