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调整为政府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6.9w阅读 2023-12-22 17:18

乐居财经 严明会 1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意见提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违规追责的原则。

职责分工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各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开设监管账户、系统建设运维、入账归集标识、用款初审支付、资金统计分析等。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房管部门,下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预售资金用款审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承办银行办理预售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对承办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专门法院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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