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收证监会警示函,系未及时披露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9.9w阅读 2023-01-04 20:53

  乐居财经 张林霞 1月4日,阳光城(000671)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

  据悉,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期对阳光城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阳光城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债务的本金共31笔69.58亿元,逾期时间为2021年3月、9月、11月、12月。截至2022年4月30日,阳光城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共123笔301.91亿元,其中92笔232.33亿元为2022年1月至4月新增逾期。

  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阳光城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4月30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4月30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总额69.58亿元、301.91亿元。

  截至2022年6月24日阳光城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76.88亿元。其中2022年5月新增逾期5笔5.5亿元,2022年6月新增逾期32笔60.92亿元。

  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阳光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6月24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376.88亿元。

  截至2022年8月31日阳光城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57.66亿元,其中2022年7月新增逾期14笔14.26亿元,2022年8月新增逾期4笔2.55亿元。

  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阳光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8月31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357.66亿元。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表示,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阳光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林腾蛟作为阳光城董事长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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