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峰电子回复二轮问询,实控人洪英杰股权纠纷二审进展受关注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邓如菲 7.9w阅读 2024-01-19 17:29

乐居财经 邓如菲 1月19日消息,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峰电子”)近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招股书显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洪英杰。洪英杰现直接持有发行人39.06%的股份,同时通过鹰创企管间接控制发行人的3.77%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42.83%的表决权。

洪英杰,1974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4年6月至1997年6月,任哈尔滨新马士电子有限公司电工、驻沪主任;1997年6月至1999年9月,任上海泓筌电机实业有限公司北方区主任;1999年9月至2003年9月,任上海鹰峰实业有限公司电子事业部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16年4月,历任鹰峰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任上海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任兴峰(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问询函显示,2016年,发行人实控人洪英杰代潘关新持有公司1%股权;2021年11月,两人签署《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解除代持,截至2021年12月28日洪英杰已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代持解除。2023年4月,潘关新起诉洪英杰和发行人,要求认定《股份转让合同》无效、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至潘关新名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潘关新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8月,上海市一中院已受理潘关新上诉申请。

对此,深交所要求披露潘关新与洪英杰股权纠纷诉讼二审最新进展,说明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公告回复称,2023年7月27日,潘关新就(2023)沪0117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鹰峰电子和洪英杰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松江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松江法院重审或直接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洪英杰与鹰峰电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3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潘关新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鹰峰电子成立于2003年9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洪英杰,注册资本为1.05亿元,主要通过向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工业自动化等领域的客户销售自研、自产的电容、电感、母排、电阻等被动元器件产品实现营业收入及利润。洪英杰合计控制鹰峰电子42.83%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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