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聚热能IPO:实控人支付回购款后大手笔分红超2亿,回购资金往来被监管问询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吴文婷 8.0w阅读 2024-04-13 20:37

 4月12日消息,证监会官网日前披露了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聚热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IPO注册获同意。本次,力聚热能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275万股,将于上交所主板上市。

据招股书,2020年-2022年,力聚热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78亿元、7.94亿元、9.8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1.84亿元、1.81亿元、1.6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2021年,力聚热能分别大额分红7000万元、2.05亿元,其中,2021年的分红额度甚至超出了当期净利润1.81亿元。而公司连续大额分红的背后,或与实控人何俊南的一起回购股权事项相关。

2010年2月,何俊南通过其控制的衡力贸易、暖尔特共同设立了暖尔特热力设备(德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设备”),注册资本为1400万美元。成立后,由暖尔特进行过一次增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此后,2010年-2014年,何俊南向陈国良、王建平、吴万丰等15位员工和1位外部投资人翁荣林转让了其所持热力设备部分股权对应的分红权和增值权,权益转让比例合计62.75%,转让金额合计1175万元,但转让时未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按照公司的解释,分红权是指何俊南确定当年的“分红”总金额,但该等“分红”资金并非来自于热力设备的未分配利润,而是由实控人个人向权益持有人发放;增值权则是指热力设备权益持有人享有因该等权益增值而产生的财产性收益。

面对上交所对何俊南向该16人只转让热力设备的股权对应的分红权和增值权而非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的质疑,力聚热能表示,是为了绑定相关核心团队,满足核心团队共享公司发展利益的需求及何俊南对于公司控制权的要求。

问询函回复显示,何俊南自2014年起向各位权益持有人支付“分红款”,2014年-2017年合计支付3012万元。

然而,2018年何俊南决定将相关权益予以回购,2018年末向外部投资者支付回购款385万元,同年力聚热能子公司力聚设备收购热力设备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

自2019年起,何俊南分4次向15名员工支付回购款,员工权益回购价格累计约1.2亿元。

2019年4月,何俊南以其自有资金支付了第一次回购款491.64万元。

随后,2019年9月及12月,何俊南向公司股东陈国良、王建平、吴万丰以及黄观炼4人借款用于第二次回购支付,该借款来自4人在力聚热能的分红款,金额累计1086.09万元。

招股书显示,2019年,力聚热能现金分红1.2亿元,按照当时的持股比例,再加上这笔借款,力聚热能2019年的分红款悉数落入了何俊南的腰包。不过,何俊南却并未用这些分红款一次性支付了回购款,只用了其中的884万元。

2022年10月,何俊南又向热力设备借款4144.14万元用于第三次回购支付款项,赵荣新等11人收到这笔回购款后,用于对湖州欣然出资。何俊南向热力设备的这笔借款于2022年5月予以偿还。

支付第四次回购款时,陈国良等4人向何俊南的女儿何歆借款5700万元用于向力聚热能增资,该借款与何俊南应付的回购款相抵消,抵消后,何俊南仍需支付1818.71万元,直到2022年3月才得以全部偿还。

在公司实控人具有大额支付回购款的背景下,2020年-2021年,力聚热能连续大额分红的合理性存疑。

同时,何俊南与上述16人之间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也引起监管对公司发起“该16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情形,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各方之间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的质疑。 

力聚热能主营业务为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用于供应采暖和生活用水,以及供应工业生产所需的蒸汽。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6825万元,法人代表为何俊南。

来源:瑞财经

作者:吴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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