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受托支付,应县农商行获罚30万、副行长被警告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刘治颖 1.3w阅读 2024-04-17 18:12

4月17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朔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受托支付,山西应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30万元。同时,赵志坚(时任山西应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被警告。

山西应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11-15,法定代表人为魏碧海,注册资本为5亿元,经营范围包含: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该公司大股东为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3%。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由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1.46%,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由李兆廷持股51.171%。

来源:瑞财经

作者:刘治颖

相关标签:

银行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