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报漏报EAST数据,乌鲁木齐银行及两高管获罚逾40万元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瑞财经 5520阅读 2024-05-21 17:52

5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错报漏报EAST数据被罚款30万元。

时任该行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岳林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分别罚款6万元、5万元。

乌鲁木齐银行于1997年12月组建成立,是新疆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2015年12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9.6%,为第一大股东;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临空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股14.61%。

年报显示,2023年乌鲁木齐银行实现营收34.58亿元,同比增加15.75%;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37亿元,同比增加18.81%;总资产2115.73亿元,同比增长9.49%;期末不良贷款率为0.92%。

来源:瑞财经

重要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乐居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联系请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或点击【联系客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