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快讯 中信资源(01205.HK)发布公告,董事会近期获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Seram Energy(为Seram区块的运营商)告知,Seram Energy已于2025年9月18日向印尼国家行政法院提呈一项针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能源及矿产资源部负责监管上游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特别政府机构SKK Migas的申索。董事会经咨询其法律顾问后进一步获悉,根据该申索,Seram Energy正寻求法院颁令,以暂停SKK Migas一项声称为Seram区块委任一名“临时运营商”并取代目前作为运营商的Seram Energy的命令。
Seram Energy拥有Seram区块41%的参与权益,自2006年7月起一直担任Seram区块(位于印尼东部的上游石油勘探作业)的运营商。为规管合同参与方间的关系,Seram Energy(作为合同参与方)亦已与其他合同参与方订立共同营运协议。根据共同营运协议,一个由各合同参与方的代表组成的营运委员会已成立,以行使对Seram区块作业的全面监督。Seram区块的运营商由合同参与方根据共同营运协议确立的程序从合同参与方中选出,该协议亦载列(其中包括)更换或罢免运营商的条件及程序。
于2025年8月11日,SKK Migas向合同参与方发出8月11日函件,以批准及委任PIM(一间拥有Seram区块10%参与权益而并非运营商的合同参与方)为“临时运营商”。Seram Energy认为SKK Migas的有关决定违反印尼适用法律及共同营运协议的条文,原因为:(i)印尼适用法律并无委任“临时运营商”的概念或程序,及(ii)Seram区块运营商的任命及╱或罢免应严格遵循共同营运协议所确立的程序及文件要求,而声称任命PIM为所谓“临时运营商”不符合有关要求。
Seram Energy随后于2025年8月19日向SKK Migas发出书面行政异议通知,抗议并反对其于8月11日函件中的决定。根据2014年第30号《政府行政法》(经修订)(“政府行政法”)第77(4)条的规定,SKK Migas须于10个工作天内(即2025年9月2日前)回应Seram Energy的异议。然而,在上述期限届满后,SKK Migas未能就Seram Energy的书面行政异议作出回应。
因此,Seram Energy向印尼国家行政法院呈交针对SKK Migas的申索,以暂停执行8月11日函件,直至法院就SKK Migas声称委任PIM为所谓“临时运营商”的合法性作出决定。Seram Energy已获其印尼法律顾问告知,有关申索其后已获印尼国家行政法院受理,且根据Seram Energy目前的理解,有关申索的审前聆讯计划于2025年10月2日进行。
公司将采取适当行动,以积极维护其按适用法律及共同营运协议下有关Seram区块的权利及合法权益。
(AI撰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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