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宁夏日报 5475阅读 2021-10-22 08:26

  10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全区启动2021年至2022年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或在响应措施上搞变通、打折扣。

  按照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的特点和难点,制定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其中,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宁夏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自治区和各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标准化”要求。10月底前,中宁县、贺兰县集中供热项目建成投用,实现城市建成区现有供热燃煤锅炉全部关停。12月底前,除应急备用、调峰锅炉外,各地级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淘汰,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

  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阶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自治区级区域预警结果向各地市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必要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各地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措施清单,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对应的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环保绩效分级差的企业,对未按期完成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打击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达不到攻坚任务时序进度的市、县(区)下发预警通知,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市、县(区)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记者 李锦)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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