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楼市全面松绑!施行五年限购令正式废止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6.9w阅读 2022-04-02 17:09

  乐居新媒体  据官方消息确认,秦皇岛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限购令正式废止,楼市松绑!秦皇岛市成为河北省第一个全面放开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城市。【延展阅读:秦皇岛限购政策汇总】

  通告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已公布废止我市依据该文件制定出台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秦政字[2017]16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秦政字[2017]19号)两个文件已无政策支撑,且两个文件规定的政策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

  经研究决定,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秦政字[2017]16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秦政字[2017)19号)两文件予以废止,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6日

  另外,4月1日下午,秦皇岛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发布《关于购房资格核验要求和收件材料变更的通知》,二手房松绑。

  秦皇岛二手房购房资格核验要求和收件材料变更的通知

  按照省“放管服”改革要求,自2022年4月2日起,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购房人申请购房资格核验时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秦皇岛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

  2022年4月1日

  【秦皇岛限购政策时间线】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2017年4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以下范围实施限购政策:海港区城市建成区(不含金梦海湾商务旅游度假区)、北戴河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限购区域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满六个月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购房时视为本市户籍居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向限购对象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暂停受理限购对象在本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限期开工,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严厉打击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等违规违法行为。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秦政字〔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经研究,决定在4月15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秦政字〔2017〕16号)基础上,启动如下调控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全部房源价格须向价格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备案(一房一价),备案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备案价格进行销售。正在进行销售的项目,也要完成备案后方可继续销售。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申请。

  二、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三、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在城市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编制实施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竞价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限期开工,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确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全面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七、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禁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八、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预案,提前预警,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搞好舆情监测,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为贯彻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购范围

  自2017年5月16日(含)起在秦皇岛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能提供2017年5月15日(含)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定金支付凭证、发票、收据等证明资料的,均视为政策公布实施前事实成交,按《通知》(秦政字[2017]19号)印发前政策执行。

  二、新建商品房购房资格审核流程

  5.15限购政策出台后,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人资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购房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并填写承诺书,非本地户籍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含各类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审核通过后,办理购房手续并留存相关资料。如购房人提供虚假审核资料造成后果的,由购房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二手房购房资格审核流程

  房产交易中心设置购房资格审核窗口,房产局市场处与海港区地税局征收二分局联合办公,二手房购房人购房资格由房产局市场处核实(2017年5月22日起审核),购房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住房查档证明,5.15政策出台后购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产局市场处审核通过后留存相关资料,并在不动产买卖协议上盖章后交地税局发号窗口,发放缴税顺序号办理后续手续,对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不动产买卖协议不予盖章。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局(建设局、住建局、城建局),北戴河新区房管局、市开发区房管分局:

  我市自2017年5月15日执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以来,在认定购房人群购房资格时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情况,为严格管理,现规范如下:

  一、驻秦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二、中央、省直属部门驻秦皇岛地区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三、来我市工作的外地户籍的大学生,提供接收单位证明及毕业证,可购买秦皇岛地区商品住房一套。本市户籍人员外地就学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海港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存量房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告

  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保障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秦皇岛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海港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在海港区范围内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全面监管。

  二、自2019年10月8日起除政策规定的可以免除资金监管的情形外,交易双方的全部交易资金,包括:直接交易资金、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均纳入监管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除资金监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二)经拍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

  (三)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可以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其他情形。

  三、以便民利民为原则,除房产分中心办事大厅外各银行和部分具备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存量房网签窗口,交易双方可以到上述网点办理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业务。

  四、存量房网签及资金监管办理流程:

  (一)房源核验,由卖方申请办理;购房资格核验,由买方申请办理。

  (二)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签订《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

  (三)买卖双方到指定银行缴存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

  (四)买卖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过户);以贷款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转移登记完成后,买方需办理抵押登记。

  (五)监管资金拨付(买方以全款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监管资金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进行拨付;买方以贷款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监管资金在完成抵押登记后进行拨付)。

  五、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作为全面开展存量房资金监管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在海港区范围内已实际发生交易行为但尚未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的交易双方,可以在9月30日前申请办理免除交易资金监管手续。办理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房产大厦二楼大厅21号窗口,咨询电话:3650971。

  2019年9月6日

  关于重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秦政字(2017)19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1、认真开展购房人资格管理工作,加强监管,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2、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房源价格备案制,备案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3、持续深入开展整顿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工作,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完善市场调控预案,提前预警,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

  5、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是本行政区(辖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属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在售楼盘执行限购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二、严格审核购房人资格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资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购房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并填写承诺书。

  非本地户籍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含各类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审核通过后,办理购房手续并留存相关资料。购房人提供虚假审核资料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

  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中介机构:

  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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