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诈骗案!前银行员工谎称“在职”设高息理财骗局,卷走客户1900万投资期货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新浪财经 2.1w阅读 2025-05-21 18:48

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诈骗的案例屡见不鲜,但离职后依然以银行员工身份行骗的情形却并不多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前银行从业人员孟某利用其在职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或隐瞒其已离职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以高息理财为饵,在2018年1月至2023年4月间,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石某钱款共计190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孟某取得钱款后私自投资期货,虽有亏损但回款后并未及时退还被害人,以各种理由隐瞒推脱。法院认为,孟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伪装在职身份、编织信任陷阱

  前银行员工骗取客户千万资金

上述判决书显示,孟某的金融从业经历成为其实施犯罪的核心工具。其职业生涯始于工商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后跳槽至宁波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担任财富管理部理财经理。2022年1月从宁波银行离职后,孟某又虚构“兴业银行在职员工”身份,利用客户对其的信任实施诈骗。

那么,孟某是如何欺骗被害人的?据被害人冯某某讲述,2017年左右,她在工商银行亦庄支行结识客户经理孟某。彼时的孟某一直负责帮助冯某某理财,逐渐成为其信任的“理财专家”。这种信任在孟某跳槽宁波银行后仍持续——在孟某担任宁波银行经开支行分管理财的客户经理期间,继续给冯某某推荐购买理财产品。

冯某某提到,×××年期间,她通过孟某购买了1200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以及赚的钱就放在其宁波银行账户里。“在这之前都是在银行里操作的,把钱转给工行或者叶某某(孟某母亲)账户,本金和利息都回来了。”

×××年12月底,宁波银行内部排查时,发现孟某的母亲叶某某与客户冯某某有资金往来。据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庄某某介绍,银保监会规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能与本行客户有资金往来,宁波银行又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及家属与本行客户都不能有资金上的往来。基于此,该行要求孟某让其家属把钱退给客户。

孟某通过抵押房产、向朋友借款,以及让女朋友抵押房产等方式凑齐钱款,归还给了冯某某,之后便提出了离职。

冯某某称,2022年1月,孟某给她打电话说自己已入职兴业银行,还说兴业银行推出了一款只面向其他银行私营高端客户的理财产品,3个月周期利息5.2%,6个月周期利息5.5%。

随后,孟某到冯某某家为其办理3个月周期的“理财产品”,面对冯某某为何不去兴业银行柜台办理、为何没有其他手续的疑问,孟某解释称该业务在手机银行就能办理,私营客户都是如此操作,银行电脑上也有记录,让她放心。

就这样,冯某某向孟某转账990万元,后几天,她又在家中分别购买了130万元和50万元的6个月周期“理财产品”。

然而,当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到期时,冯某某并未收到本金和孟某承诺的高额利息。孟某不断编造“产品顺延赎回”“父亲去世”“赎回不能远程操作”等借口拖延还款,直至2023年4月3日,冯某某接到匿名提醒,意识到钱款可能被孟某挪用,此时孟某才承认自己并没有在兴业银行上班,所骗款项已被他挪用购买期货并亏损。

  诈骗始于工商银行任职期间

  虚构理财伪造凭证以包装骗局

与冯某某一样,被害人张某某和石某也曾是孟某在工商银行工作时的客户,孟某利用被害人对银行体系的信任,将私人投资精心包装成银行正规业务。

对张某某,孟某谎称自己借调至兴业银行投资管理部工作,向其推荐所谓“安全稳定、稳健获利”的理财产品,诱使张某某向指定个人账户转账700万元。在张某某要求退款后,孟某仅退还350万元,剩余的350万元则被其投入期货交易并亏损。

值得注意的是,孟某对石某的诈骗则始于其工商银行任职期间。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石某被孟某以“工商银行私人银行后台专人理财”的名义骗取700万元,这些资金同样被用于期货投资。直到2023年,石某才发现孟某早已从工商银行离职,到该行询问才知自己未在私人银行名单中,也未购买过相关产品。

除了持续隐瞒真实职业状态以维系与被害人的信任,孟某的诈骗手段也极具专业性与隐蔽性,主要通过虚构银行理财产品、伪造交易凭证、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等方式来实施诈骗。

例如,为了让诈骗行为看起来合规,他伪造了一系列“理财凭证”。在冯某某案中,孟某伪造了兴业银行理财产品截图及说明函,部分说明函甚至加盖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综合部”公章,但经银行核实均为虚假;张某某案中,孟某以“1000万元才能个人认购、合购需借用他人账户、后台可看到购买数据”为由,营造出“合规操作”的假象;石某案中,孟某告知石某购买基金理财及相关资金在私人银行系统,并发送购买各种基金理财的名称和数额。孟某向石某发送的截图显示,持仓市值合计356万余元,已起息产品圆信永丰、诺安先进、嘉实专户,客户名称SHIMAO,交易类型私银二代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3月底,早已离职的孟某向石某发送的《证明》上,竟盖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私银部”字样的“公章”。

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孟某刻意绕过正规理财流程,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第三方账户。除冯某某的1170万元直接转入孟某账户外,其余资金通过孟某母亲、同学、母亲朋友、客户员工、对面公司员工等多人账户进行转移。

  将理财资金用于期货投资

  终血本无归且被判刑14年半

孟某获取资金后,并未按照承诺将其用于银行理财,而是投入高风险的期货交易。司法审计报告显示,冯某某的1170万元中有1030万元用于购买期货,张某某的700万元中有350万元进入期货账户,石某的700万元经多次转账取现后,亦有600余万元投入期货市场。

孟某的期货投资均以亏损告终。为掩盖亏损,孟某采取“拆东补西”策略,例如,用张某某的350万元退还冯某某部分本息。此外,他还虚构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直至骗局败露。

庭审中,孟某的辩护人提出,孟某将钱款主要用于购买期货和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因疫情期间市场行情等原因导致亏损,并非全部个人挥霍;且孟某对张某某的款项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某明知涉案款项交给孟某是代其进行投资理财,孟某确实用于了期货投资,且退还了350万元。张某某自己操作转账时并无错误认识,孟某无任何欺诈隐瞒行为。孟某谎称自己是兴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与转账700万元无因果关系。

法院对此则指出,根据确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孟某利用其在职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或隐瞒其已离职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使得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陷入自己款项系投资银行相关理财产品的错误认识,被告人孟某取得钱款后私自投资期货,虽有亏损但回款后并未及时退还被害人,以各种理由隐瞒推脱,显见孟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法院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外,责令孟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品及冻结账户、轮候查封不动产,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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