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三孩”政策,立足长远营造良好生育环境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南方都市报 9.2w阅读 2021-11-30 09:39

  11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拟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修改。

  广东此次修改地方立法,是为了与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做好衔接,从全国范围来看,自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已有14个省市正式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地方生育条例。这些修订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夫妻生育假天数。大部分省市的生育假为158天,其中河南、海南女性可享受190天生育假。同时,这些新修订的条例中,均增设了男性生育假,时长从7天到30天不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除了一对夫妻生育三孩的规定外,还就生育、抚育所需要的社会配套措施提出了要求。各地在对地方条例进行配套修改时不仅进展不一,而且侧重也不一致。有的地方较侧重制定育儿假、生育假,有的地方则已经在改善托育环境等方面开启了实际工作。事实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意图是从社会统合的高度落实三胎政策,生育假只是其中一个部分。一些地方将落实新计生政策的重心放在生育假上,或许有所偏离。

  对于是否应该为了促进生育而延长生育假,学界有一定争议,特别是生育假太长的话可能加剧女性就业歧视。尽管目前有关育龄女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女性在就业市场和工作单位里遭遇的不公平和歧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企业在招录员工的时候有自由聘用权,在企业内部管理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企业也有权自主决定员工的职业前景。因此有观点认为,专门为女性职工设置太多的福利保障,反而可能加剧女性就业困难程度。现实中,确实也很难阻止企业基于成本理由而减少录用育龄女性。制定社会福利政策法规,应当考虑政策的边际效应,如何设置合理的生育假其实很难达成共识。

  落实新计生政策,不能把重心只放在休假天数上,而应该放在如何提供更理想的生育和抚育环境。我国关于女性生育的保障已经比较完善,但仍有一些生育问题需要关注。例如,据媒体统计,我国大约有8000万人存在不孕不育问题,每8对夫妻中就有一对存在生育困难,但是所有公立医院的生殖辅助都不能医保报销,其中难免会有一部分夫妻想生育却因无法负担费用而放弃。如果公立医院的生殖辅助费用能纳入医保,相信可以缓解不少家庭的生育困难。

  影响育龄夫妻生育意愿的不只是经济因素,还包括政策环境因素。婴幼儿抚育压力是所有这些因素中最显著的一项。年轻父母大多是双职工,在小孩入园之前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针对这个问题,就需要相应的政策配套来创建一个可以让年轻父母减轻负担的环境。譬如老人是否可以随迁,随迁之后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老人的医疗保障如何解决、住房压力如何解决。放宽私人设立托儿所准入门槛的同时,如何保证其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如何保证保育员符合相应技能要求,如何保证托儿所不乱收费,等等。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即国家要保证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是否需要从普遍性社会福利出发为生育孩子的家庭提供必要的补贴或者福利,如专职妈妈的生活补贴、婴幼儿成长所需营养食品等。

  立法资源是宝贵的,也是严肃的,立法应具有前瞻性、严谨性,否则过不了多久又要修改。鼓励生育是未来我国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的立法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生育、抚育有关的各种现实因素,着重于长远和未来生育环境的改善。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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