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证监局在2025年10月20日发布的公告,浙江菲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张文丽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内部控制不健全、未建立有效的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张文丽作为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张文丽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若对该措施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
来源:财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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